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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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商人”陈熙犯4罪判刑19年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2月15日,仙居县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红顶商人”陈熙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9年;追缴陈熙贪污所得人民币589760元,上缴国库;由陈熙退还给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国有股份制企业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开始改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的陈熙利用职务便利,虚开589760元应付款发票并入账,使资产评估时该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减少了589760元。法院认为这构成贪污罪。2002年1月20日,陈熙为了购买其一直租住的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一栋别墅,因资金不足,就以他人的名义挪用本公司公款50万元,将该款用于购买别墅。此后,陈熙又挪用12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改制股权。因此,法院认定陈熙挪用公款共计1250万元。2003年,担任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陈熙又挪用该公司资金3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法院认定这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在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期间,陈熙2次送给时任台州市黄岩区区长蒋万明人民币15万元,送给时任台州市黄岩区委副书记丁连德人民币10万元,美金2000元。法院对此均认定为行贿。
  法院认为,陈熙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在侦查时,陈熙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审理中能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依法对其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